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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的通知

各盟市(满洲里、二连浩特)住房城乡建设局(委)、规划局、房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十三五”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十三五”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关键时期,节约建筑能耗和发展绿色建筑是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是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生态低碳型社会的客观要求;是促进我区城乡建设模式和建筑业发展方式转型的重要途径;是推动整个内蒙古自治区绿色化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国办发〔2013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建科[2017]53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建设事业“十三五”规划》等有关政策文件,总结我区“十二五”时期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发展现状,评估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制定“十三五”规划,确定“十三五”时期的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


目 录

一、“十二五”工作回顾........................ 5

(一)工作成果............................. 5

(二)存在问题............................ 13

二、“十三五”面临的形势..................... 14

三、总体要求................................. 16

(一)政策依据............................ 16

(二)指导思想............................ 16

(三)基本原则............................ 17

(四)发展目标............................ 18

四、重点任务................................. 19

(一)加快提升新建建筑能效................ 19

(二)规模化推进绿色建筑发展.............. 20

(三)深入建设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 21

(四)稳步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22

(五)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 23

(六)积极开展智慧小区建设................ 24

(七)积极推广应用绿色建材................ 25

(八)逐步推进装配式建筑.................. 25

(九)推进绿色施工与能效测评.............. 27

(十)引导农村牧区建筑绿色节能发展........ 27

(十一)积极推进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 28

(十二)切实提高建筑设计使用寿命.......... 29

五、保障措施................................. 29

(一)强化技术支撑........................ 29

(二)加强组织协调........................ 30

(三)完善政策制度........................ 31

(四)完善标准体系........................ 31

(五)加强培训宣传........................ 32

 


一、“十二五”工作回顾

(一)工作成果

“十二五”以来,我区各级政府和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等有关要求,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关于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各项政策法规,深入推进相关工作,较好的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

1.推进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新建建筑全面执行建筑节能新标准。全区新建建筑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新建公共建筑全面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50%)》,新建居住建筑全面执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节能65%)》,城镇新建建筑设计阶段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为100%,施工阶段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在98%以上。全区建设节能建筑面积累计达19121万平方米,形成了每年节约标准煤568万吨的节能能力,每年可减少二氧化碳排放1486万吨,超额完成了“十二五”期间的规划目标。

绿色建筑建设规模取得突破性进展。“十二五”期间,全区获得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总数达到31个,建筑总面积达到480.55万平方米,其中居住建筑面积381.09万平方米,公共建筑面积 99.46 万平方米。在获得标识的居住建筑中,绿色建筑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的面积占比分别为 46.67%41.0%12.33%,在获得标识的公共建筑中,绿色建筑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的面积占比分别为43.43% 47.05% 9.52 %。包头中铁诺德花园和呼和浩特中海凯旋门被列为住建部绿色建筑示范工程。

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取得丰硕成果。“十二五”期间,自治区党委、政府把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列为重点实施“十项民生工程”之一。“十二五”期间,国家要求完成5000万平方米的改造任务。截止2015年底,由于我区积极落实改造项目资金,累计实施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7141.2万平方米,形成年节约标准煤122.8万吨、减排二氧化碳321.4万吨的能力,超额完成了节能改造任务,取得了良好的节能减排效益及经济社会效益,得到了地方政府、有关企业和居民群众的广泛支持和积极参与,形成了良好的工作局面。

节能监管体系初步建立。“十二五”期间,我区积极开展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平台的建设工作,建成1个自治区级数据中心、2个自治区级展示中心、6个盟市级数据中心,实现了25栋楼宇能耗在线监测,搭建了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平台和内蒙古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全区已完成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统计2658栋,统计建筑面积为2976.97万平方米,并完成516栋楼宇的能源审计。全区共有8所高校列为国家节约型校园节能监管平台示范院校,已有5所通过验收。内蒙古工业大学、内蒙古财经大学、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科技大学和包头市师范学院的平台与自治区建筑能耗在线监测平台对接工作基本完成。

可再生能源得到规模化应用。我区积极创建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我区共有4个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示范市,14个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县,1个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中连片示范镇,47个国家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1个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科技及产业化项目。各示范市县、示范项目积极组织实施建设。自治区大力推广太阳能光热系统与建筑一体化,在城镇新建居住建筑和有生活热水需求并具备条件的公共建筑中推广太阳能光热系统。到2015年末,太阳能光热建筑应用面积达到4000万平方米,验收完成36.92 MWp的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

探索启动超低能耗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建设。“十二五”期间,自治区探索超低能耗建筑和绿色生态城区试点,启动了一个被动式低能耗建筑项目试点,面积 14703.21平方米,兴安盟“阿尔山市伊尔施组团”成为“中芬低碳生态城市试点示范项目”全国3个试点示范项目之一。

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十二五”期间,为了加强全区新技术、材料、产品推广,规范了建设工程新型材料、产品的登记管理工作,《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新型建筑材料(产品)登记证》登记备案共计3950项。其中,建筑保温材料1305项,新型墙体材料276项,建筑涂料及防水材料321项,建筑节能门窗410项,建筑水暖及电器材料356项,热计量系列254项,化工建材(塑料管)686项,其他材料342项。

2.建设科技推广力度加大

“十二五”期间,我区积极开展建设科技研究工作,组织申报住建部科技项目,以及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发改委的科技项目,其中基于BIM的鄂尔多斯市“智慧建设”信息管理平台的公建节能管理动力有效性研究、基于太阳能蓄热的沼气制备技术研究、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减碳技术应用示范及推广机制研究等7个项目获得住建部批准立项;内蒙古自治区建筑节能监督创新平台开发与应用、内蒙古公共建筑能源系统调适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自治区政府机关办公建筑超低能耗技术改造试点示范项目等自治区财政厅、科技厅科技项目正在组织实施。

3.政策管理体系初步建立

构建地方政策体系,提供规章制度保障。“十二五”期间,下发了《关于加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内建科〔2012598号)、《关于加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管理的通知》》(内建科[2013]296号)等文件保质保量完成了全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出台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发展绿色建筑的意见》(内政发〔201221号)、《内蒙古自治区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内政办发〔20141号)、《关于绿色建筑减免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字〔2014246号)等文件,促进我区绿色建筑发展;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效公示管理办法(暂行)》,促进节能监管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成立协调领导小组,完善组织体系建设

自治区政府成立了由分管主席任组长,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建厅、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成员单位的自治区建筑节能协调领导小组。自治区住建厅负责全区的建筑节能相关的管理工作,设立建筑能效测评总站、建筑节能监督管理中心等负责拟定全区建筑节能政策和发展规划并负责监督实施,组织申报建筑节能项目,统筹安排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开展建筑节能效果测评及大型公建节能监管等建筑领域节能工作。各盟市参照自治区的做法,也都相继成立由分管盟市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

组建专家委员会,推动评价标识工作。举办了全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培训班,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房产部门、区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筑设计院等相关单位共有260余人参加了培训。确定了50位区内和区外专家,为我区的绿色建筑专家库的首批专家,组建了我区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

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强化激励政策引导。为了开展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自治区本级财政按照1:1的比例与中央财政配套安排改造资金;为有效推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的发展,自治区发布《关于绿色建筑减免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字〔2014246号),对于取得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城市配套费减免100%,取得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城市配套费减免70%,取得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城市配套费减免50%。该项激励性政策的实施,对于提高自治区绿色建筑技术与管理水平,提升城乡发展的质量和效益,促进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

4.标准规范体系不断完善

“十二五”期间,我区持续加强标准建设工作,不断完善标准体系。发布实施了《蒸压粉煤灰砖砌体结构设计与施工技术规程》、《Z型保温砌块建筑构造图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EPS模块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ICF外墙保温工程技术规程》、《EPS模块保温工程建筑构造图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等31项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标准设计图集,为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的设计与评价提供了技术支撑;编制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导则》、《内蒙古自治区绿色保障房技术细则》等技术文件,有效引导了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发展。

5.开展政策技术培训,加强绿色科普教育

“十二五”期间,自治区多次举办绿色建筑设计及评价标准、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导则、“四新”技术、建筑保温技术体系等方面的培训宣贯,以及专业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以此提升行业服务能力水平。

加强绿色科普教育,结合“节能宣传周”活动,全区通过对绿色节能理念、知识的宣传和普及,进一步提升了社会意识与行业能力。

(二)存在问题

“十二五”期间,全区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机制尚未建立

“十二五”期间,全区主要通过标识评价的方式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绿色建筑的规模不足;绿色建筑没有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程序,缺乏绿色建筑施工图专项审查机制,难以推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由于基础条件的差异和对绿色建筑发展认识不统一,各盟市绿色建筑发展仍不均衡。

2.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任重道远

“十二五”期间,全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取得了丰硕成果,但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尚未全面启动;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尚不健全,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监测和能效公示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能耗限额和超定额加价工作尚未启动;既有公共改造技术体系和改造模式有待进一步探索和研究。

3.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的市场化工作滞后

目前新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工作的推进主要依靠政府管理部门,自治区主管部门积极编制相关专项发展规划,并出台系列相关政策制度来推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相关的工作。市场化推动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的体制机制尚未形成,各方主体的积极性难以有效调动。

4.技术标准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标准体系的完善性与适应性需要持续的建设和更新。新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需要尽快修订,各类公共建筑系列能耗标准或用能指南需尽快编制,装配式建筑相关的标准需加强科研支撑。随着工作的深入以及节能目标的提高,还需进一步研究制定超低能耗建筑、农村牧区建筑节能相关的标准。

二、“十三五”面临的形势

当前,我国处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经济结构转型升级进程加快,资源紧缺与环境问题日益凸显。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强调,要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强化“五大统筹”,并提出“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八字方针;生态文明建设意见中指出要协同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绿色化”五化发展,大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这些国家层面战略政策都凸显绿色可持续发展的迫切性与重要性,对全国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

我国的建筑能耗约占全社会总能耗的三分之一。近年来随着建筑业的不断发展,建造和运行使用的能源数量越来越大,尤其是建筑的采暖和空调耗能方面,因此推进建筑节能迫在眉睫。作为全国节能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筑节能是改善和提高建筑节约能源、促进环境保护、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的重要措施之一,对实现城镇绿色发展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随着全区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解决城镇居民的居住问题并改善人居环境将继续成为城乡建设的一大挑战,这为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和巨大的市场空间。“十二五”期间,我区民用建筑面积增量较大,而绿色建筑占比仍然偏低,同时法律法规不健全、社会认知度不高等因素制约了绿色建筑发展,我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面临重大挑战。国家相关政策和标准的贯彻实施为我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创造了良好条件,将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产业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十三五”期间,我区将加快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推进工作。

三、总体要求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绿色建筑行动方案》(国办发〔20131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6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建科[2017]53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建设事业“十三五”规划》等有关政策文件。

(二)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及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及考察内蒙古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第十届四次全会和自治区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提高建筑节能标准促进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为主线,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建筑方针,完善法规、政策、标准、技术、市场、产业支撑体系,全面提升建筑能源利用效率,优化建筑用能结构,改善居住环境品质,为住房城乡领域绿色发展提供支撑。

(三)基本原则

1.全面推进,突出重点

全面推进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量质齐升,逐步启动农村牧区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工作。注重增量、存量统筹,继续实施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重点推进高耗能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探索推广绿色化改造,鼓励运用多样化改造模式,提高改造实效。

2.政府引导,市场推动

继续加强政府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的引领促进作用,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加强组织机构建设,强化政府部门间的协同工作机制,形成推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的合力。完善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推进机制,综合运用土地、财税、金融等手段,提高市场主体参与推进绿色节能相关工作的积极性,形成推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的长效机制。

3.因地制宜,分类指导

根据气候条件和建筑功能需求,健全绿色节能建筑标准体系,明确政策路径和技术路线。围绕各项重点目标与建设任务,结合各盟市工作基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资源禀赋,分别制定相适宜的发展目标,开展分类指导,分步实施。

4.创新引领,提升品质

贯彻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及环境保护的发展理念,加强技术创新、标准创新、政策创新及机制创新,提升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水平,提高环境品质。

(四)发展目标

1.提高新建建筑能效水平

新建建筑节能标准加快提升,2018年起,城镇新建公共建筑全面执行节能65%标准,城镇新建居住建筑力争全面执行节能75%标准。

各盟市至少创建一个超低能耗建筑或近零能耗建筑,到2020年,全区形成一批有自治区特色的、可复制、可推广的超低能耗建筑试点项目。

2.推进新建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

20172020 年,全区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分别达到20%30%40%50%。到“十三五”末,呼和浩特市的城镇新建建筑力争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引导建筑项目积极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逐步提高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占比。

探索启动绿色生态小区和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编制绿色生态相关技术导则,推进绿色建筑从单体示范进入区域性规模化快速发展阶段。

3.稳步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2020年,基本完成全区具有改造价值的既有居住建筑;完成300万平方米以上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改造后建筑能效提升15%以上,其中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节能改造的既有公共建筑面积达到50万平方米;探索既有公共建筑绿色化改造。

4.开展智慧小区建设

2020年,全区县级及以上城区50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至少建成一个智慧小区。

5.推广应用绿色建材和装配式建筑

2020 年,城镇新建建筑中绿色建材应用比例达到40%

全区城镇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10%。呼和浩特市、包头市、满洲里市争创国家装配式建筑示范市,培育一批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

6.推进能效测评和绿色施工

2020年,对全区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和既有建筑改造项目进行全面检测,开展新建建筑能效测评工作。

2020 年,在建工程项目中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数量比例达到20%

四、重点任务

(一)加快提升新建建筑能效

制定实施建筑节能标准提升路线图。落实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发展年度实施计划。修订实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3-27)、《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3-35),推动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实施更高水平的节能强制性标准,2018年起,全面执行居住建筑节能75%、公共建筑节能65%设计标准,提升能效水平。

开展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建设示范。结合气候条件和资源禀赋情况,探索实现超低能耗建筑的技术路径,提炼规划、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等环节共性关键技术,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超低能耗建筑(小区)、近零能耗建筑示范工程试点,逐步形成有自治区特色的超低能耗建筑设计、施工及材料、产品支撑体系。

严格控制建筑节能标准执行质量。加强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健全建筑节能监督机制,逐步形成从规划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管理、材料检验、工程监理、竣工验收、销售许可、运行维护等全过程闭合式管理体系。强化工程各方主体建筑节能质量责任,确保节能标准执行到位。以施工图设计文件节能审查、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建筑能效测评等为抓手,提升建筑节能质量,在我区探索实施居住建筑按能效标识等级进行阶梯式供热收费机制创新,引导供热企业提高运行效率,促进建筑能效提升;加强建筑节能材料、部品、产品的质量管理。

(二)规模化推进绿色建筑发展

强化新建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深入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内政办发〔20141号)加强技术研发,完善标准体系,新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保障性住房、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等全部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呼和浩特市内城镇新建建筑力争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城市新区、绿色生态城区的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加强对高星级绿色建筑的引导,呼、包、鄂地区内新建公共建筑按照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的比例不低于30%绿色生态城区内新建公共建筑按照绿色建筑二星级及以上标准建设的比例不低于50%

积极创建绿色生态城区。自治区内城市新区均按照绿色生态城区标准实施规划建设与运营,因地制宜编制绿色生态指标体系与规划方案;加强建设管理环节审查绿色生态要点;建立绿色生态城区科学的运营管理模式。积极创建绿色生态城区,推动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

建立绿色建筑监管制度。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对项目建设各阶段加强全过程监管,包括在区域规划、项目立项、方案审批、施工图审查、竣工验收等环节监督绿色建筑标准执行。建立绿色建筑统计报表制度,将全区所有绿色建筑均纳入监管范围。

(三)深入建设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

建设完成全区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开展民用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耗在线监测、能效公示、制定能耗限额、搭建自治区级盟市两级建筑节能监管平台和数据中心建设等工作,使我区建筑节能工作全面进入信息化管理阶段。

开展民用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并编写《年度民用建筑建筑能耗统计数据分析报告》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源审计项目分析报告》;完成第二批6个盟市数据中心建设,实现全区12个盟市数据中心的全覆盖,并实现盟市数据中心与自治区能耗监管平台的衔接,完成不少于国家要求的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楼宇能耗在线监测。

充分发挥公共建筑能耗监管平台作用,深入挖掘建筑能耗数据价值,以实现自治区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及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为依据,开展内蒙古公共建筑能耗用能标准分析课题研究,编制自治区办公建筑和校园建筑能耗定额。根据能耗统计和在线监测数据,开展能效公示工作,研究超定额加价制度。

(四)稳步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高质量完成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任务。进一步加强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项目监督管理,全部采用 “EPS”模块进行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组织做好新修订的技术导则的宣贯和培训工作。督促盟市将节能改造与老旧小区综合整治相结合,对全区既有居住建筑进行摸底调查,对于已经实施改造和今后准备进行改造的建立基本情况台账,纳入节能监管中心数据平台。加强改造后管理,改造项目应开展建筑能效测评工作。

逐步启动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将呼和浩特市、包头市作为公共建筑节能改造重点城市,逐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完善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以大型公共建筑和国家机关办公建筑为重点,鼓励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节能改造,对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实施质量管理,切实提升节能改造成效。

探索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模式。研究自治区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关键技术,编制相关建筑绿色化改造设计、施工技术体系和评价体系。研究制定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技术规程和标准指南,对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实施流程、判定原则、改造技术、改造实施及效果评价等提出规定,有效指导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工作的开展。

(五)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

完成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市、县的验收工作,积极总结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的实践经验和教训,完善自治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计、施工、验收等各类标准规范、图集及工法,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具备条件的地区大力推进太阳能热水建筑一体化技术,新建12层以下的居住建筑和实行集中供应热水的医院、学校、宾馆、游泳池、公共浴室等公共建筑,应当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与建筑一体化技术设计,并按照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置太阳能热水系统。鼓励具备可再生能源利用条件的建筑,选择合适的可再生能源用于采暖、制冷、照明和热水供应等。积极推动太阳能光伏发电,鼓励工业厂房、大型超市等屋顶面积较大的建筑顶棚铺设太阳能光伏系统。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六)积极开展智慧小区建设

自治区发布实施《智慧小区设计标准》,组织开展宣贯培训工作,提升各方主体建设智慧小区的水平。加强工程建设各环节的监督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智慧小区开发建设的实施主体,要委托有技术能力的专业公司进行智慧化设计,形成《智慧化设计方案》连同建筑设计、施工图设计图纸一并送交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规划管理部门要把智慧小区设计要求作为新建住宅小区规划内容之一。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把审查质量关,建设部门要把好施工许可关,施工单位要严格按图施工,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各盟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部门是智慧小区建设的推动主体,是推动智慧小区发展的第一责任人,要配合实施主体将智慧化建设与小区楼盘同时规划、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要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强化交付使用合同管理,小区管理部门要结合智慧小区设计功能,创新管理模式,为小区居民提供智慧化服务的宜居环境。自治区组织实施智慧小区试点示范工程,推动智慧小区建设。

(七)积极推广应用绿色建材

加强绿色建材、技术、产品认定管理,开展绿色建材评价标识工作,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的监督管理和推广应用力度,及时淘汰落后的技术和产品,对进入我区建筑材料市场企业实行诚信管理,加强进入我区建设市场的新材料(产品)检测认证登记。

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开展本区内绿色建材评价标识监督管理工作,对符合一星级、二星级的绿色建材评价机构进行初审及上报,对研发、生产、推广绿色建材的企业进行推介工作;鼓励企业研发、生产、推广应用绿色建材,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优先使用获得绿色评价标识的建材,绿色建筑、保障性住房等政府投资或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项目,以及2万平米以上的公共建筑、10万平米以上的居住建筑项目,应使用获得标识的绿色建材。

(八)稳步推进装配式建筑

制定出台装配式建筑发展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文件精神和自治区政府工作安排,起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指导意见》,立足我区实际情况,明确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工作目标、重点任务、推进方式和保障措施等。各盟市结合当地实际编制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落实各阶段工作路径。积极开展装配式建筑相关标准体系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建设、产业化基地建设、示范市装配式试点工程开展、队伍建设、企业培育、施工图审查要点等工作。“十三五”期间,基本形成装配式建筑技术、标准规范、计价依据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实行试点项目引领。各盟市要结合本地区装配式建筑年度发展计划,开展装配式住宅或公建项目试点建设,并与国内先进的装配式建筑建造施工企业进行对接洽谈,落实项目的建设合作事宜,推动我区装配式建筑试点项目的工作开展。

培育龙头企业和产业化队伍。依托装配式建筑示范市、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鼓励设计、开发、施工和部品部件生产等相关企业优势互补,向具有工程管理、设计、施工、采购、生产能力相结合的工程总承包企业转型。加强对装配式建筑发展所需的质量安全监督、造价、设计、生产、施工、监理、检验检测、验收的人员的教育培训。利用建筑业产业培训基地强化装配式建筑知识和技能培训,打造装配式建筑专业化队伍。

(九)推进绿色施工与能效测评

推进绿色施工发展,实现建设过程绿色化。编制“内蒙古自治区绿色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内蒙古自治区绿色建筑施工验收规范”、“内蒙古自治区绿色施工评价标准”。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绿色施工相关标准,以节能、降耗、减排为核心,实现施工过程的绿色化,强化现场节电、节水和污水、泥浆、扬尘、噪声管理。严格落实施工企业主体责任,编制落实绿色施工方案,加强施工过程中绿色施工和文明施工监管和考核评价。调整建筑施工万元产值用电、用水能耗考核指标,建立施工能耗公示制度。开展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创建活动。

推进能效测评制度,提升实体建筑节能水平。积极贯彻落实能效测评制度,健全能效测评实施管理制度,持续开展能效测评机构能力建设,在新建建筑竣工验收前实施能效测评,完成建筑节能闭合式监管。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及既有建筑改造项目通过能效测评后方可进行验收,把提升建筑节能性能落到实处。

(十)引导农村牧区建筑绿色节能发展

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体要求,加快推进农村牧区建筑绿色节能发展。根据国家《农村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T50824)和《绿色农房建设导则》(试行)发布实施自治区农村牧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J03-78-2017研发适宜的建筑技术体系和产品,深入研究适合我区区情的农牧区绿色农房建造体系,建成一批绿色农房建造技术集成示范项目,促进农牧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发展。

在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新农村新牧区建设过程中,积极采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墙体保温隔热技术、节能门窗、改良火炕、吊炕、火墙、燃池等然用生物燃料采暖措施等节能技术,合理利用太阳能和风能等可再生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积极引导农村牧区居住房屋进行抗震设计,加强房屋的抗震措施,提高抗震防灾能力;积极采用和推广装配式低层钢结构样板房在农村牧区的建设,促进绿色建材及绿色建筑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积极推进农牧业生产垃圾资源化综合利用、加强农村牧区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建立适应新形势的农村沼气合同能源管理服务体系,改善农村牧区人居环境。

(十一)积极推进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

研究节能与结构耐久性设计一体化相关的技术要求,编制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技术实施方案。出台推行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的政策管理文件,积极推进自保温结构体系(包括非承重和承重砌块墙体)、夹心复合墙保温结构体系、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复合保温体系(如CL结构体系、保温砌模现浇混凝土剪力墙承重技术、模网技术)等在建筑中的应用,创建一批建筑保温与结构一体化示范工程。

(十二)切实提高建筑设计使用寿命

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深入研究混凝土耐久性,探索编制高强度高耐久性混凝土、高强度及耐候钢等相关的技术标准,研发高耐久性混凝土建材产品,并积极在新建居住建筑中应用高耐久性混凝土;探索提升结构工程设计及施工相关标准的实施途径,加强对既有建筑的结构检测与维护,“十三五”期间,自治区创建一批百年住宅示范工程。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技术支撑

加强科技研发能力。整合区内高校、科研院所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相关技术研究和集成示范,重点攻克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绿色建材以及装配式建筑等方面的技术措施,着力形成一批先进适用技术和关键共性技术。开展超低能耗建筑适宜性研究,加快绿色建筑技术推广应用,制定发布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相关技术、产品推广和淘汰目录。建立和完善自治区城镇建筑绿色低碳发展技术支撑体系,因地制宜发展绿色节能建筑。

加快技术服务能力建设。积极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和中介服务机构开展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技术研发、设计、咨询、检测、评估与展示等方面的专业服务,协助政府及主管部门制定技术标准、从事技术研究和推广、实施国际合作、组织培训等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体系建设,健全绿色建筑评价专家队伍,推进绿色建筑信息化评价工作,严格评价监管程序。加强第三方的节能量核定机构能力建设,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实行规模化、品牌化经营,强化建筑节能服务市场监管。

(二)加强组织协调

完善协作机制。发挥各级建筑节能领导小组的作用,完善推行建筑节能和发展绿色建筑各项制度,协调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相关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的总体工作,统筹协调规划国土、发改、科技、工信、质监等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各相关领域的工作。各职能部门和成员单位密切配合,明确任务,建立目标责任考核评价体系,逐项落实各项工作,从而合力高效的推进我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工作更好的发展。

加强监督考核落实与建筑能耗总量和强度控制相匹配的评价考核制度,促进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探索建立以政府监督考核为主,辅以企事业单位自我考核的检查监测体系,促进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健康发展。

(三)完善政策制度

根据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的国家及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加强执法检查和监督工作,规范管理,不断提升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的管理水平。

健全建设监管制度。在建设工程土地出让、项目立项、设计方案审批、施工图审查、施工管理、验收备案等各环节,严格落实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相关强制性标准和管理规定。在土地出让环节将绿色建筑发展指标纳入出让条件;项目立项阶段增加绿色指标的审查内容。在设计方案审批环节明确绿色建筑星级标准实施要求。在施工图审查环节,强化绿色建筑要求审核,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设计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完善施工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的监督管理,对未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绿色施工方案建设的项目,不予备案,不得交付使用。

强化激励政策。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支持绿色建筑发展的激励政策,并将绿色建筑相关要求纳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招标文件中; “广厦杯”、“草原杯”等奖项称号的评审中增加绿色建筑相关内容;研究制定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方面的奖励补贴政策。

(四)完善标准体系

加快完善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标准体系。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完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指南、标准和关键设备可靠性适用性评估标准,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运行维护标准。加快制定公共建筑能耗监测技术标准、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标准和公共建筑能耗限额标准。制定被动式超低能耗绿色建筑技术导则、装配式建筑设计标准、绿色建筑验收规范,完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体系。制定修订一批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相关产品标准,为推进建筑节能提供相关技术和产品支撑。

(五)加强培训宣传

加强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相关的技术和政策培训。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和交流活动,一类是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产业化发展政策法规方面的培训,二类是《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内蒙古自治区绿色保障性住房技术细则》、《绿色建筑设计审查要点》等技术标准方面的培训,针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相关内容,对房地产开发、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工程监理、建造师、关键岗位、物业管理等相关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升相关从业人员的技术能力。

构建常态化的绿色节能宣传教育模式。充分利用“节能宣传周”和“生态文明建设宣传周”等活动加强绿色节能宣传力度。在电视、报纸、宣传栏等传统宣传方式的基础上,充分利用“互联网+”等现代宣传方式,提升全社会的节能意识。加强示范效应,以实际案例体现绿色建筑在规划、设计、使用阶段的优点,使全社会切实感受到建筑节能带来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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